3.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近两年机构及其成员未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证明。
(一)2022年以来在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出现根据《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盐中法〔2024〕39号)应当予以“降低等级■■■◆★■”或■◆“除名”情形的;
(二)有充足人力资源完成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执业人数不低于本院管理人增补工作公告中的要求★■★■■■,即2023年1月以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人员不少于10名,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响水■◆■★■■、滨海、阜宁地区社会机构的上述执业人员数量可放宽至不少于6名★■。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社会机构任职。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专业能力水平★◆◆■★,促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和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本院决定对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调整,相应增加一◆■■◆■、二级管理人名额。现将管理人晋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院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询问等方式核实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对申报晋级的管理人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高低确定拟晋级的管理人名单。
(二)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机构及其成员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行业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逾两年;
申报晋级的在册管理人应于7月31日前(过期视为放弃)向本院现场提交上述材料内容(须形成目录并按序编码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形成一个PDF文件用U盘现场拷贝)。申报人必须如实提供材料, 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经查实一律取消晋级资格★■★★。报名材料提交后,本院不予退还。
2.本机构执业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本机构营业执照或依法批准设立文件的复印件,具有执业证书人员数量、名单(注明开始在本机构执业的时间)、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本机构2023年1月以来为执业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等◆★◆◆;
本院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晋级工作。具体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二级、三级管理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报晋级★■:
本次晋级对象为在册二级、三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最终确定的在册一级管理人为5家,二级管理人为10家。
原标题:《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晋级工作的公告》
一级管理人从在册二级管理人中择优晋级,如二级管理人不符合晋级申报条件的,可从特别优秀的在册三级管理人中择优晋级。
1.2022年以来管理人工作业绩书面报告(考虑到年度考核已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此处不再要求提交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拟确定晋级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将在本院微信公众号、网站及盐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公示期届满后,本院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晋级◆■★★◆。
与2023年度破产管理人业绩考核述职程序一并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经审定后■◆◆★■◆,本院将在本院微信公众号、网站及盐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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